(2015)历商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济南隆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济南隆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2188号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隆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江双臣。原告宋晓辉与被告济南隆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晓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晓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