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