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叶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