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宏亮与赵���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亮,赵秋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商初字第625号原告张宏亮,现住方正县。被告赵秋元,权健养生会馆业主,住方正县。原告张宏亮与被告赵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31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0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宏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秋元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原告诉称:2014年04月12日,被告赵秋元在原告处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口头约定过段时间就还款,现借款达16个月,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赵秋元一直未付。故起诉至方正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50万元。被告赵秋元未答辩,也未到庭应诉。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在开庭审理时,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赵秋元借款50万元。被告赵秋元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赵秋元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真实性,故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审理查明:2014年04月12日,被告赵秋元在原告张宏亮处借款50万元,并为原告张宏亮��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上款系赵秋元借款伍拾万元整,借款人赵秋元,2014年04月12日。该笔借款经原告张宏亮多次催要,被告赵秋元一直未付。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张宏亮申请,本院于2015年09月08日以(2015)方商初字第62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被告赵秋元所有的黑A7A5**大众迈腾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理应及时还款,推托不还是无理的,原告要求其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秋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宏亮借款本金500,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00元减半收取1,400.00元,保全费1,520.00元,共计2,920.00元,由被告赵秋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学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睿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