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潘玉红、叶挺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红,叶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328号申请执行人潘玉红,女,195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执行人叶挺超,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潘玉红与被执行人叶挺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挺超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2931元及利息,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7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叶挺超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2015年7月1日至7月1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6月29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浙C×××××爱立新普通二轮摩托车、浙C×××××五菱牌微型厢式货车均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2015年6月29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2015年7月7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浙C×××××五菱牌微型厢式货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挺超现已中风卧床不起,且神志不清。被执行人名下的浙C×××××爱立新普通二轮摩托车,无执行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控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浙C×××××五菱牌微型厢式货车,因下落不明而无法扣押拍卖。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3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