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浩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浩,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992号原告宋浩,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被告张XX,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浩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浩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