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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浩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浩,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992号原告宋浩,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被告张XX,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浩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浩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