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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宋开武与被告谢虎、张云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26号原告宋开武,男。被告谢虎,男。被告张云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开武诉被告谢虎、张云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开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开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开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宋开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