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宋开武与被告谢虎、张云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26号原告宋开武,男。被告谢虎,男。被告张云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开武诉被告谢虎、张云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开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开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开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宋开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