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和荣与许尽宏、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荣,许尽宏,刘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39号原告王和荣。被告许尽宏。被告刘雪梅。原告王和荣诉被告许尽宏、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和荣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和荣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王和荣负担。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俊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