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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俊豪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豪,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84号原告刘俊豪,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县,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7713-5。代表人吴勃,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波,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豪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豪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俊豪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