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季某某,1981年1月26日生人,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生某某,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季某某诉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