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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季某某,1981年1月26日生人,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生某某,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季某某诉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