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候敏申请执行佟金莲、付贵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敏,佟金莲,付贵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候敏,女,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佟金莲,女,蒙古族,1966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付贵和,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候敏与被执行人佟金莲、付贵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佟金莲所有的起亚K5车一辆。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佟金莲所有的起亚K5车一辆。二、继续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