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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079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079号罪犯张新松,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梅区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新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新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张新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新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6月9日,共获嘉奖23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未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义务。累计扣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新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新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