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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庆花、郝金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庆花,郝金彪,裴晓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金初字第116号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红军,男,该社职工。被告周庆花,女,1965年8月8日出生。被告郝金彪,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被告裴晓飞,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庆花、郝金彪、裴晓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1143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云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