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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199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锋”,农民,;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方芸、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沈某、吴某甲(均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塘头湾浴场三楼***包厢内纠集参赌人员庞某、丁某、李某乙、沈某乙、张某、沈某丙、沈某甲等人以打麻将形式聚众赌博四场,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提供资金,吴某甲负责纠集人员并陪同赌博,沈某负责纠集人员和记账,抽头获利共计9120元。具体如下:1.2015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沈某、吴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塘头湾浴场三楼***包厢内纠集参赌人员以打麻将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3200元。2.2015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沈某、吴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塘头湾浴场三楼***包厢内纠集参赌人员以打麻将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3360元。3.2015年2月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沈某、吴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塘头湾浴场三楼***包厢内纠集参赌人员以打麻将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2560元。4.2015年2月10日的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沈某、吴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塘头湾浴场三楼***包厢内纠集参赌人员以打麻将形式聚众赌博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另查明,案发后,同案人沈某已退出赃款91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沈某、吴某甲的供述,证人丁某、李某乙、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庞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入所健康及伤情检查登记表,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有赌博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郝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