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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23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来芬与高振涛、管庆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来芬,高振涛,管庆芳,高峰,郑清明,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潍坊昱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昌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2360-6号申请执行人:张来芬。被执行人:高振涛。被执行人:管庆芳。被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郑清明。被执行人: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昱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昌贸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日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振涛、管庆芳、高峰、郑清明、潍坊昱合禽畜有限公司、潍坊昱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昌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3935800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