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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一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赵金庆、赵秀珍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赵金庆,赵秀珍,博兴县鸿升纺织有限公司,滨州市信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一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黄山三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宽,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金庆,博兴县鸿升纺织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秀珍,居民。被执行人博兴县鸿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吕艺镇。法定代表人赵金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滨州市信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吕艺镇龙三村曹纯路口北500米。法定代表人牟延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金庆、赵秀珍、博兴县鸿升纺织有限公司、滨州市信泰木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086000元,已执行/元,尚欠1086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