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中民三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三初字第00025号原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尚斌,该公司法务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许贵勇,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钦堃。诉讼代表人:安徽蓝天会计师事务所,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郭祥龙。委托代理人:冯霞,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10元,减半收取14755元,由原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查慧凌代理审判员  戴卢刚人民陪审员  范先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