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静安置业有限公司与合肥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静安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401号原告:安徽静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郭艳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一文,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静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静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4840元,由原告安徽静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 辉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