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孝斌执行颜京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孝斌,颜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刘孝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颜京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孝斌与颜京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颜京超于2015年10月8日将全部案件款自动履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齐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张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