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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固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22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光瑞,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周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长期在河南省许昌县新许办事处枪杆刘社区居住,本案应由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院将本案移交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周某某的户籍地虽系河南省临颍县,但其自2002年5月份至今均在河南省许昌县新许办事处枪杆刘社区居住,其经常居住地系河南省许昌县,故本案应由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周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仝海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