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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建华与魏小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721号原告朱建华,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魏小蛟,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华与被告魏小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小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本院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朱建华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张 晟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