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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芦)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马某、吴某等与王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吴某,王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芦)民初字第50号原告:马某。原告:吴某。被告:王某(冀B×××××面包车驾驶员和车主)。被告: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志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