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芦)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马某、吴某等与王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吴某,王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芦)民初字第50号原告:马某。原告:吴某。被告:王某(冀B×××××面包车驾驶员和车主)。被告: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志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