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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桂荣与任健、张执波、张宪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荣,任健,张执波,张宪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荣,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辽宁省盘山县沙岭镇棠树村。被执行人任健,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大洼县公安局新兴派出所副所长,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昆仑云景二期9-1-402室。被执行人张执波,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大洼县新开镇派出所民警,住辽宁省盘山县沙岭镇郑家村。被执行人张宪才,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大洼县看守所干警,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兴镇嘉园小区7-1-301室。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623申请执行人王桂荣与被执行人任健、张执波、张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工资已被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00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