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豪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豪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481号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和睦路66-1号201室。法定代表人王立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长林,辽宁盛恒(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爽,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豪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嘴路金海湾花园2栋30C。法定代表人陆宝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贤圣,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洪,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1650元,由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敏 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程倩(代)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