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7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赵金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赵金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744号原告重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黎明虎,总经理。被告赵金奇,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金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永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芯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