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行审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罗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子非诉审查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山县国土资源局,王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罗行审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末,男,该局执法监察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江东风,男,该局执法监察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子,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息县城郊乡顿庄村。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收到罗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罗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罗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之决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准予执行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罗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之决定。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胡汉青助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记员赵保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