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880号原告:邓某某,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代某某,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大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 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