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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880号原告:邓某某,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代某某,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大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 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