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4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平吉与被告晁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吉,晁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76-7号原告:李平吉。被告:晁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吉诉被告晁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房产、债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平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晁玉芬单独所有的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查封期间由被告晁玉芬负责看管、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赠与、损毁、抵押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