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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腾奔与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腾奔,俞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34号原告:胡腾奔。被告:俞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腾奔与被告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腾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腾奔负担。审 判 员 应晓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既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