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腾奔与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腾奔,俞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34号原告:胡腾奔。被告:俞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腾奔与被告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腾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腾奔负担。审 判 员 应晓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既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