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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钱海忠与吴XX衍水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150号原告钱海忠。被告吴XX衍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小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海忠诉被告吴XX衍水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海忠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海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海忠负担。审判员  柳献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知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