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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立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登俊起诉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登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立字第00016号起诉人张登俊。本院收到起诉人张登俊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将起诉人张登俊错办退休更改成离休,待遇要与本系统的同类情况的离休干部相同,并从错办时起执行。经审查,起诉人张登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登俊的民事诉讼,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朝贵审判员  杨志勇审判员  陈 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