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立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登俊起诉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登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立字第00016号起诉人张登俊。本院收到起诉人张登俊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将起诉人张登俊错办退休更改成离休,待遇要与本系统的同类情况的离休干部相同,并从错办时起执行。经审查,起诉人张登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登俊的民事诉讼,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朝贵审判员 杨志勇审判员 陈 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