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改云、葛序军与聊城市安居住宅发展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改云,葛序军,聊城市安居住宅发展中心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920号原告赵改云,教师住莘县新华路北首聊城安居欣苑7号楼2单元.原告葛序军,职员。委托代理人赵改云,系葛序军之妻。被告聊城市安居住宅发展中心,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北关街4号楼。法定代表人郑怀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志强,莘县安居欣苑小区7#楼施工方(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改云、葛序军诉被告聊城市安居住宅发展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改云、葛序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改云、葛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赵改云、葛序军负担。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雅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