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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邳州市富贵第一城业主委员会与徐州尊享宝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市富贵第一城业主委员会,徐州尊享宝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661号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富贵第一城业主委员会。法定代理人马志成,主任。被执行人徐州尊享宝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东,经理。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富贵第一城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徐州尊享宝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徐州尊享宝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富贵第一城业主委员会支付295000元(支付方式为:支付至户名为徐州惠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邳州市支行的银行账户内,账号为)。被执行人支付上述款项后,有权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收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付清上述款项,需向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违约金5万元,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5元,由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富贵第一城业主委员会负担。被执行人徐州尊享宝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66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