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常熟光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高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光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高志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常熟光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杨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姜伟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光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光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光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光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61元,由原告常熟光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