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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付静雅、葛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付静雅,葛明,王春芳,沈浩,何巨,安徽明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217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叶骏,行长。委托代理人:章柏杨,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昌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静雅。被告:葛明,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春芳,女,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沈浩,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何巨,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明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马鞍山南。法定代表人:付静雅本院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付静雅、葛明、王春芳、沈浩、何巨、安徽明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付静雅、葛明、王春芳、沈浩、何巨、安徽明腾贸易有限公司87万元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付静雅、葛明、王春芳、沈浩、何巨、安徽明腾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