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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河北天海纵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凯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海纵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凯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商初字第167号原告河北天海纵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响,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凯旋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民强,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天海纵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诉被告成都凯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凯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天海公司提起的上一次诉讼中,被告凯旋公司就曾提出管辖异议,经涿鹿县人民法院及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裁定,该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原告天海公司撤诉,被予以准许。现原告天海公司就同一纠纷再次起诉,因双方未就管辖达成新的协议,也未发生新的影响案件管辖的情形,本案依法仍应由被告凯旋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凯旋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天海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被告凯旋公司,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凯旋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成都凯旋电器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