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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欧阳铭骏与索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876号原告:欧阳铭骏,男,汉族,生于1992年8月20日。委托代理人:吴治国,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索国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铭骏与被告索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铭骏以与被告索国成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索国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铭骏撤回对被告索国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铭骏撤回对被告索国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欧阳铭骏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