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商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建湖坤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志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坤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志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1515号原告建湖坤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志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坤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志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坤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建湖坤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建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贝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