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民小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海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海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卫民小字第188号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浩,该社职工。被告刘海洋,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