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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孟江与徐朝龙、金翠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江,徐朝龙,金翠平,徐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民初字第797号原告孟江。委托代理人杨颖,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朝龙。被告金翠平。被告徐海燕。原告孟江与被告徐朝龙、金翠平、徐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江的委托代理人杨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朝龙、金翠平、徐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江诉称,被告徐朝龙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2013年4月17日,被告徐海燕与被告徐朝龙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借款金额为1000000元的借款合同,次日,原告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徐朝龙。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徐朝龙均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拖延。被告徐朝龙与被告金翠平系夫妻关系,被告金翠平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长但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起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被告徐朝龙未答辩。被告金翠平未答辩。被告徐海燕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月4月17日,被告徐朝龙、被告徐海燕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作为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工程需要;借款金额为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2月16日;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于每月17日给付;逾期还款则自2014年2月17日起每日加收借款金额0.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次日,原告通过银行转给被告徐朝龙10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被告徐朝龙与被告金翠平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朝龙与被告徐海燕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有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凭,同时原告亦将借款交付被告徐朝龙,为此本院确认被告徐朝龙与被告徐海燕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成立,作为借款人负有到期偿还借款之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朝龙与被告徐海燕返还借款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为此原告诉称借款应为支付利息的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朝龙、徐海燕从借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徐朝龙与被告金翠平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徐朝龙所欠原告的债务应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朝龙、金翠平、徐海燕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孟江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于2013年4月17日起按照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给付原告孟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9406元,由被告徐朝龙、金翠平、徐海燕三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吕 维人民陪审员 林珊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乐 娟(附上诉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