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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保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保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大街口。组织机构代码:79658638-4。被执行人李保增,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保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0)河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保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保增偿还其他民事款964.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保增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兵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建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