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铭诉林宗汉、张家芬、王富良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54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铭,林宗汉,张家芬,王富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张铭,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陈敏,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宗汉,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张家芬,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王富良,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张铭诉被告林宗汉、张家芬、王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铭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富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铭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铭撤回对被告王富良的起诉。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刁世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