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布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新疆中汇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中汇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448号原告:新疆中汇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布尔津县华瑞酒店。法定代表人:XX,新疆中汇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朝晖,新疆中汇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茹。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中汇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中汇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汇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庭外核实被告王茹详细住址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中汇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222.9元,由原告新疆中汇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