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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董克斌与刘法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董克斌。被告刘法雨。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克斌诉被告刘法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克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克斌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克斌承担。审 判 长  牛高科代理审判员  李翠兰人民陪审员  韩高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童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