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贤瑚与被执行人童检波、陈爱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贤瑚,童检波,陈爱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方贤瑚,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罗甸县人,住湖南省罗甸县。被执行人童检波,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陈家坊镇。被执行人陈爱娥,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陈家坊镇。系童检波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贤瑚与被执行人童检波、陈爱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童检波、陈爱娥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文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