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齐某某诉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01380号原告:齐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高某,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