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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一终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常民一终字第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委托代理人王金初,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委托代理人张剑平,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小群,澧县红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5)澧民垱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初、被上诉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剑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8月,胡某某、徐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9日生育一子胡某甲。胡某某、徐某某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各异,生活中常为琐事争吵。2014年上半年,因徐某某执意继续外出务工,胡某某不同意,双方产生矛盾,并邀请了村委会负责人调解。2014年农历腊月30,徐某某在娘家等胡某某吃团圆饭,胡某某因与徐某某产生口角,将徐某某父母家的锅灶打烂。2015年3月27日,徐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外出务工。4月24日,胡某某邀约他人到徐某某父母家,因徐某某父亲未告知徐某某去向,胡某某与徐某某父亲发生吵打并将徐某某父母家的大门和厨房门砸烂,经徐某某父亲报警后才离开。另查明,徐某某、胡某某无共同财产,对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与关爱,不仅尊重关爱对方,更应尊重关爱对方的父母家人。胡某某在与徐某某产生矛盾后,砸坏徐某某父母家的财物,不仅仅不利于夫妻矛盾的调和,反导致夫妻矛盾的加剧。在徐某某起诉离婚后,胡某某邀约他人在徐某某父母家与徐某某父亲发生吵打并砸坏大门,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徐某某坚决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确无和好可能,故对徐某某诉请离婚的主张予以支持。徐某某要求抚养婚生子并由胡某某承担相应抚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徐某某与胡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胡某甲由徐某某抚养至成年,胡某某自2015年6月份起每月负担胡某甲抚养费300元,于每年1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抚养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胡某某有探望胡某甲的权利,徐某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某某负担。一审宣判后,胡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不准予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离婚。其理由为:一、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错误。界溪河村的两份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合法性。金罗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是原件,不能提供接警记录等其他资料,有伪证之嫌。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双方的夫妻感情是融洽的,2014年,胡某某通过双方村委会调解,劝阻徐某某外出务工,是希望与徐某某在家共同生活。徐某某外出务工前亲笔书写给胡某某的留言,体现对丈夫的身体和生活的关心。2015年胡某某父亲去世后,徐某某来守孝操办丧事、徐某某父亲前来吊丧。虽然胡某某2014年腊月三十砸了徐某某娘家的锅和门,但事出有因,在酒精作用下一时性起,并不是夫妻感情恶化。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胡某某与徐某某的婚姻未出现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一审判决离婚不当。胡某某生活的大堰垱镇各方面条件均好于徐某某娘家所在的金罗镇界溪河村。胡某某家的经济条件又远远超过了徐某某家里。徐某某一直在外务工,也不如胡某某在家工作有时间照顾小孩。一审判决婚生子胡某甲由徐美抚养明显的违反了相关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法律规定。徐某某答辩称:一、一审法院采信证据完全正确。界溪河村出具的两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有单位盖章,有制作人员签名。金罗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是真实的,也与胡某某认可的事实一致。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双方产生矛盾后确实经过双方村委会调解,只能说明夫妻感情无法调和。徐某某在务工期间至2014年腊月曾回到胡某某家里居住过,是看孩子而居住,根本没有履行夫妻义务,与夫妻感情无任何关联。徐某某为胡某某父亲去世守孝,是因胡某某亲友的劝说,考虑到是孩子的亲爷爷才守孝,守孝后就回到娘家。徐某某所写的一份材料,是因为徐某某发现与胡某某无法沟通,才写一张纸条后外出务工。胡某某几次砸坏徐某某娘家的锅、门和厨房,足以证明夫妻感情极其恶化。胡某某让双方矛盾愈演愈烈,无复合可能。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胡某某与徐某某发生矛盾后,与徐某某父亲争吵,砸坏徐某某娘家财物,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生子胡某甲出生后一直在徐某某娘家生活、读书至起诉前。徐某某娘家环境好,父母尚在,身体好,有时间和精力带养小孩。孩子尚小,由母亲带养也更好。胡某某忙于生计,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胡某某父亲去世,其母身患重病,无力照顾孩子。一审判决小孩由徐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支持其上诉主张,胡某某二审期间提交了下列新证据:1、大堰垱镇文昌阁幼儿园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婚生子胡某甲从2014年起3月至2015年7月在男方这边上学。2、澧县金罗派出所报警登记表和界溪河村治调主任出具的证明,两证据拟证明女方拒绝男方探视小孩的事实。被上诉人徐某某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该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我方拒绝质证,且缺乏真实性,小孩启蒙的时候是在文昌幼儿园读书,但是只有十几天就转学到女方这边读书了。对证据2的报警登记表和界溪河村治调主任出具的证明,对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证据恰好说明了夫妻双方之间无法沟通。对胡某某提交的新证据,本院认为,证据1的有关内容与胡某某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有矛盾,徐某某陈述婚生子胡某甲在起诉前即2015年3月前由徐某某娘家带养,胡某某没有否认,只是强调孩子现在由他抚养,一直由双方家庭抚养,且胡某某未提供其他证据对该证明相互印证,对该份证明不予认定。证据2中的报警登记表和界溪河村治调主任出具的证明,因徐某某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同时该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证明了双方及家人为探望胡某甲发生过矛盾,本院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二审对事实的认定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焦点如下:1、胡某某与徐某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婚生子胡某甲应由谁抚养;3、一审法院采信证据是否有误。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经人介绍后相恋结婚,婚后未能进一步培养好夫妻感情,以致感情一般。双方常为琐事争吵,在发生矛盾时,因缺乏有效沟通,处理不当,逐步激化夫妻矛盾,虽然多次经双方村委会干部调解,但均未能缓解夫妻矛盾、融洽夫妻感情。胡某某在与徐某某及徐某某家人发生矛盾后,多次到徐某某父母家中打砸财物。特别是2014年农历腊月,在徐某某父母家吃团圆饭时,胡某某砸坏徐某某父母家中锅灶,严重伤害了徐某某及其家人的感情。可见,胡某某在处理夫妻间矛盾时并未顾忌夫妻感情,以致夫妻感情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和好。胡某某上诉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双方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胡某某与徐某某婚后生育一子,婚生子胡某甲长期由徐某某及其父母带养,更习惯于徐某某的家庭环境,而孩子年幼时由母亲带养更为合适,且徐某某父母身体健康,年纪均在五十岁左右,徐某某及其父母没有其他不适合带养小孩的情形,故由徐某某抚养小孩更有利于胡某甲的健康成长。胡某某上诉所提一审判决由徐某某抚养胡某甲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理由不能成立,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胡某某上诉所提一审中金罗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的问题,因该笔录系公安机关制作的资料,复印后加盖了金罗派出所的公章,且胡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录系伪造,对该笔录应予确认。对一审中界溪河村委会出具的2015年3月2日和4月27日的证明,相关的内容有胡某某本人的陈述、有金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有证人证言相印证,对该两份证明应予确认。胡某某上诉所提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胡某某上诉所提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胡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金春明审判员  彭 炜审判员  孙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㈢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㈣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