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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贻安与黄首兵、湖北宝龙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贻安,黄首兵,湖北宝龙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雷绍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周忠凡,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073号原告李贻安。委托代理人黄勇,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首兵。被告湖北宝龙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兄弟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新竹路3号金地阳光城北3幢2-102。法定代表人桂艳群,宝龙兄弟汽车服务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保��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8号平安金融中心18楼。负责人谷刚,平安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被告雷绍平。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保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沿江一号B区1区写字楼15楼。负责人石甫军,紫金财保湖北分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忠凡。被告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川三捷运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双福工业园区双福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尹诗品,嘉川三捷运输公司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环球广场30楼。负责人曾向阳,华安财保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原告李贻安诉被告黄首兵、宝龙兄弟汽车服务公司、平安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司、雷绍平、紫金财保湖北分公司、周忠凡、嘉川三捷运输公司、华安财保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贻安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贻安撤回对被告黄首兵、宝龙兄弟汽车服务公司、平安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司、雷绍平、紫金财保湖北分公司、周忠凡、嘉川三捷运输公司、华安财保重庆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贻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贻安负担。审判员  张朝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畅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