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纪景涛与李国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景涛,李国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纪景涛,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国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景涛诉被告李国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景涛撤回对被告李国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杜钦玲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人民陪审员 牛振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