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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二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杨林平与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平,张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民二初字第614号原告杨林平,木工。委托代理人蒋自会,上饶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和平,务工。原告杨林平诉被告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林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自会、被告张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林平诉称,2014年11月28日,被告因承包沙场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7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不计利息,逾期则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故诉至法院。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整及从2014年12月28日开始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本金偿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4年11月28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7万元;2、被告与苏树清和占天生签订的协议一份,其中第六条约定了借款7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张和平辩称,借款及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还款是事实,但是没有约定利息。该7万元是原告与被告合伙办沙场的费用,该笔借款是用来办理采砂证的,但是采砂证没有办到,借款已用于打通关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其与苏树清和占天生签订的协议一份。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被告张和平与苏树清、占天生签订《协议》一份,其中第六条约定:“乙方现借资金柒万元给甲方打通一切关系,在40天内办理采砂证,共同开采砂石,如甲方不能办理采砂证,或不能处理好村民关系,不能按时开采,甲方必须在一个月内还清乙方借款。”同日,经苏树清、占天生介绍,被告张和平向原告杨林平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杨林平人民币总计柒万元整(¥70000元整)”。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张和平向原告杨林平借款7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主张该借款系原告与其合伙的出资,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双方认可借款期限为1个月,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逾期利息为月息2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被告张和平应从2014年12月28日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和平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杨林平借款本金7万元元,并从2014年12月28日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张和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叶忆晨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75)。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法律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