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一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顺根与田建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根,田建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一初字第546号原告李顺根,男,汉族,1947年8月30日生。被告田建军,40岁。原告李顺根诉被告田建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顺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根撤回对被告田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顺根负担。审判员 于胜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二真-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