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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一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顺根与田建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根,田建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一初字第546号原告李顺根,男,汉族,1947年8月30日生。被告田建军,40岁。原告李顺根诉被告田建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顺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根撤回对被告田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顺根负担。审判员  于胜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二真-1- 来自